在市场经济活动,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,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。如果大家还不了解关联交易,可以通过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!
关联关系
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2号公告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》中,罗列出判断关联关系的具体条件:
- 关联关系中的一方需持有另一方股份总额的25%以上,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间接持有;或者两方都持有第三方股份总额的25%以上,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间接持有。
- 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的,一方的借贷金额占到另一方实收资本的50%以上,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%以上由另一方担保,也可以形成关联关系。
- 存在持股关系的双方,持股比例虽未达到第一项的标准,但是其中一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需要另一方为其提供专利权、非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等特许权。
- 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第一项标准,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的购买、销售、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。
- 两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由第三方委派;或者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由另一方委派。
- 实质上存在其他共同利益的双方。
关联交易与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》
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,以及非居民企业(设立在中国境内并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)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,如果与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那么就需要进行关联申报,并附送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2016年版)》。
如果居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,需要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,填报国别报告:
- 居民企业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,并且上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。
- 居民企业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。